半秋

《民法典》废除因疾病禁止结婚的规定,新增“诚信义务”

案情简述
        当事人:申请人张某(女方),法定代理人张某甲(张某之父),被申请人李某(男方)。
        张某和李某于2015年3月份在某网上交友认识,均在东莞工作,时常见面,后李某带张某回湖南老家,于2016年3月1日办完结婚登记, 但张某父母事后才得知此事。因病情复发,2017年1月1日后,张某一直在东莞市某精神卫生中心住治疗。经查,张某自2000年起经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2000年至2013年多次住院治疗,院后需要持续药物治疗。2010年张某申办了残疾人证,为二级残疾,监护人为其父张某甲。现张某甲担心李某有对张某进行殴打甚至虐待,故向法院提出宣告张某与李某婚姻无效的申请。
       张某甲认为,2016年3月1日张某处于发病期,张某没有情绪控制能力,依靠药物控制病情,但经常反复,张某也没有辨别能力,不清楚男女之间的关系问题。张某和李某结婚未经父母同意,其回到东莞后,张某父母才知道其已登记结婚,当即表示反对。婚后,张某病情越来越严重,李某经常殴打张某,该婚姻应当无效。
       李某认为,结婚是李某提出来的,张某同意结婚,并表示其父母也同意,所以双方于2016年3月回湖南老家登记结婚。自己与张某相识后,对双方交往的情况张某已告诉其父母,张某父母对自已与张某登记结婚知情,而且张某并没有告诉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张某不发病时,和平常人一样。婚后一个月,李某发现张某每天吃药,张某才告诉李某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已经治愈了。但有一次发病的时候,张某用扳手砸李某头部,于是李某才打了她。
       法院认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将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的患者列为暂缓结婚者。张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从2000年至今一直在东莞市某精神卫生中心住院及门诊随访治疗,在2016年3月1日登记结婚期间,张某病情不稳定,情绪易激动,处于发病期间,尚未治愈,因此张某要求宣告与李某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婚姻法》第10条第3项之规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张某与李某于2016年3月1日登记结婚的效力为无效。

      律师点评
      原《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张某登记结婚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婚后因精神分裂症发病而住院治疗,张某属于患有原《婚姻法》第7条规定之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符合第10条中规定第(三)项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故法院最终宣告张某与李某婚姻无效。此案例为依据原《婚姻法》作出的判例,《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已废止。
       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删除了婚姻无效中“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条款。与此同时,新增了一项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即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婚姻。根据这一新增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有权利知道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但若在知悉后仍坚决缔结婚姻的,法律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若婚前未告知,婚后可以主张撤销婚姻。因此,假设上述案例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则张某与张某甲要求宣告张某与李某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将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支持。反之,因张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李某可以选择依法申请撤销婚姻。
      《民法典》的改变传递了婚姻自由、诚信、良好的婚姻家庭观,有深远的现实意义。《民法典》较原《婚姻法》的改变,增强了对所有人的婚姻自由之保护。长时间以来,因疾病而禁止结婚的规定,被视为对人的婚姻自由的干涉,《民法典》实施后,无论是精神病患者、文滋病患者,还是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患者均可以享受婚姻自由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所有人的婚姻自由的权利,而不仅仅是身体健康的人的权利。同时,《民法曲》新增了患者的诚信义务,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是婚前没有如实告知对方的,配偶一方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该婚姻。可见,虽然《民法典》对重大疾病患者的婚姻权利加强了保护,但是该保护显然是有限度的,其限度便是不得侵犯他人的婚姻自由的权利,即他人在作出缔结婚姻决定时是“知情”且“自愿”的。
       现代社会,传宗接代早已不是婚姻制度的唯一意义了,只要双方当事人知悉疾病情况且愿意缔结婚姻,双方真心相爱没有对婚外的其他任何第二人造成伤害,二人也没有生育子女,更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法律没有理由进行阻碍。人人都有权追求幸福,可以追求爱情,也可以决定是否生育。随有社会收养制度的不断完善,即使无法生育的夫妻也一样可以拥有完整且幸福的家庭。《民法典》最大限度地尊重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参考原《婚姻法》禁止患有特定疾病者结婚的目的在于防止疾病的传染与遗传,患有疾病的夫妻仍应注意身体健康保护,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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