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秋

网购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能否退款

案情回顾


       张三是一名灵活就业人员,在网上开设了一家网店,主要销售各类零食饮料。店铺营业后,生意越做越好,扩充渠道进货,一款零食食品“好味麻辣条”,深得消费者喜爱。李四是一名服装售货员,经常在各大平台网店购买各种小零食。某次,李四从张三的网店里购买了五包“好味麻辣条”,下单后两日便收到张三寄来的快递。李四在食用时发现“好味麻辣条”的外包装添加剂部分显示添加有山梨酸钾及钾盐。李四出于好奇从网上查阅有关食品添加剂标准时发现,辣条中不能添加山梨酸钾。事后,李四与张三协商退货退款事宜,张三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李四便以张三销售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的食品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三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张三退还购买辣条的价款,同时李四将辣条退回。被告张三认为:一、其在进货时已经对“好味麻辣条”进行了一定审核,未发现问题,其无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二、“好味麻辣条”依据省级食品添加标准生产,省级食品添加标准中规定辣条可以添加山梨酸钾;三、其坚信所的“好味麻辣条”辣条质没有问题。综上所述,其请求法院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那么,张三的抗辩理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呢?


       法院在依法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李四在张三经营的网店里购买“好味麻辣条”,他们之间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张三应该向李四寄送符合食品安全质量要求的食品李四应该向张三支付购买食品的货款。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张三寄送的“好味麻辣条”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质量要求。


        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张三销售的“好味麻辣条”系参照省级DB41/T515地方标准生产,该标准允许在辣条中添加山梨酸钾。另查,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2015年5月27日发布)的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的可添加的食品范围中关于方便米面制品仅限米面灌肠制品,并不包含辣条制品。再查,根据《立法法》等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严格加强调味面制品等休闲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2015年5月27日发布)的法律效力高于省级DB41/T515地方标准,应当适用效力更高位阶的国家标准,故在辣条中使用添加剂山梨酸及其钾盐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综上,张三并未依约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张三将购买“好味麻辣条”辣条的费用退还李四,李四将“好味麻辣条”辣条退还张三。张三的抗辩理由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未被支持。


 


法理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根据双方达成的网络购物合同,李四在张三网店里下单的目的是购买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好味麻辣条”辣条,张三能否满足这一目的,是双方合同能否达成的重要条件。而张三构成根本违约的原因恰在于其提供的“好味麻辣条”辣条中含有非法添加的山梨酸及其钾盐,明显不符合我国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因此李四购买的“好味麻辣条”辣条并非如其所愿,双方之间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目的最终落空,无法实现,所以张三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张三应当承担退款的违约责任。又依照《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解除合同的规定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张三无法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时,属于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故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可以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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